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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颍泉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8-17    来源:颍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区直各单位:

  经第37次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颍泉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8月16日

颍泉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的变更行为,控制工程投资和工期,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促进政府资金合理使用,根据《阜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颍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区本级财政性资金、中央和省市补助资金(含债券资金和外国银行贷款)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融资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变更,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涉及工程造价变更的事项,包括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

  第四条  工程变更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真实、经济和及时的原则。除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技术、水文等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及客观原因引起合同价款变化外,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五条  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须在变更内容实施前履行变更报批程序;应加强工程变更规范化管理,并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工程变更事项化整为零、规避监管。

第二章  工程变更

  第六条  建立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为召集人,区政办、区监察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局、区重点局、区工程质量监督分局、区城投公司、兴泉公司、绿景公司为成员单位。凡涉及项目工程变更事项,均需报联席会议备案或审查批准。联席会议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七条  工程变更的分类

  根据工程承包合同金额和变更引起费用的大小,将工程变更分为三类:一般工程变更、较大工程变更、重大工程变更。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工程变更累计幅度不得超过中标价的10%。

  (一)一般工程变更。单次工程造价调整绝对值10万元以下的变更为一般工程变更。
  (二)较大工程变更。单次工程造价调整绝对值为超过10万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变更。
  (三)重大工程变更。单次工程造价调整绝对值大于100万元的变更。

  第八条  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工程变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计文件中漏项、缺项的设计内容;
  (二)因勘察资料不详尽或其他原因导致的设计不准确,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
  (三)原勘察设计成果与自然条件(含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
  (四)为推广应用先进实用技术,更好地保证工程质量;
  (五)在不降低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能有效减少工程数量、降低施工难度,加快施工进度而进行的设计优化;
  (六)有利于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节省用地和避免水土流失,改善施工条件的设计调整和修改;
  (七)涉及农田、水利、城镇规划、景区开发、生态建设以及文物、环境保护等工作,需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和完善的;
  (八)根据区政府或区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要求,须对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施工进度进行调整的;
  (九)涉及国家政策调整,确需变更的。

第三章  职责和分工

  第九条  实施工程变更相关单位的职责

  (一)项目单位

  项目单位(业主)负责对项目工程变更进行有效控制、管理、认定、审核及上报工作;负责督促工程变更批准意见的落实;负责各类工程变更资料的台账整理和管理工作。

  (二)参加建设单位

  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各类工程变更的勘察、设计相关工作,参与各类工程变更审核,并负责提出技术性意见。

  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工程变更的实施方案及工程变更费用预算等工作,根据工程变更批准的意见具体实施。

  监理单位按合同约定负责工程变更的监理工作。负责审核工程变更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工程变更方案及费用提出审核意见,并对工程变更的实施进行监理。

  第十条  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

  区发改委、区住建局根据各自职责与分工,负责工程变更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以及对工程变更的审查工作。

  区财政局(融资平台)负责工程投资预算监管;区财政局对工程变更费用进行审查。

  区审计局负责工程变更审计监督,对工程变更费用进行审核。

  区交通运输分局、区水务局负责各自行业内工程变更的指导、监督、检查及对工程变更的审查工作。

  区监察局负责对各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变更程序

  第十一条  凡涉及工程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填写《颍泉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申报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变更的内容;
  (二)变更的原因及依据;
  (三)变更对工期的影响;
  (四)变更费用预算;
  (五)其他变更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一般工程变更,项目单位负责填写《申报表》,编制拟变更后的造价对比分析表,由项目单位现场代表、设计代表、现场监理共同审核,报联席会议备案后,项目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较大工程变更,项目单位负责填写《申报表》,提出两套以上拟变更方案,编制拟变更后的造价对比分析表,项目单位负责组织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关专家及相关人员召开论证会,形成书面论证意见,同时填写《颍泉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查意见表》(附件2,以下简称《审查意见表》),一并报联席会议会审,项目单位根据审批意见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重大工程变更,项目单位填写《申报表》,提出两套以上拟变更方案,编制拟变更后的造价对比分析表,由联席会议组织召集项目单位和发改、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以及项目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关专家、相关人员参加的论证会,提出书面论证意见,同时填写《审查意见表》,报区政府审批,项目单位根据审批意见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突发自然灾害或出现危及人身、重大财产安全及不可抗力事件时,可按应急抢险工程的相关规定执行。项目单位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的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经过联席会议批准的较大、重大工程变更,其累计金额达到相关文件规定幅度,项目单位要求签订补充合同(协议)并支付工程变更部分工程款项时,其补充合同应报区财政部门审查。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变更意见组织实施,加强工程变更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工程变更管理台账,定期对各类工程变更进行汇总。

  第十八条  区发改、住建、审计、财政、监察、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应按照职能,定期对变更管理台账进行检查,对项目单位的变更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第五章  变更责任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进行工程变更增加的相关费用,财政、审计部门不予认可,发改部门不予调整概算。对由此造成的投资失控、工程价款结算纠纷、工期延期等不良后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在与勘察、设计、监理、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等单位签订委托咨询服务合同时,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责任追究办法,根据合同约定扣减责任单位的费用及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供应商等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在招标(采购)文件及合同条款中,明确工程变更的程序和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相互串通,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区直有关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暂行办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根据管理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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