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颍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颍泉区开展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4-20    来源:颍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颍泉区开展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4月19日

颍泉区开展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

处置工作实施方案

  为落实市政府关于开展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的部署要求,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颍泉区决定开展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通过清理闲置和低效用地,盘活存量土地,规范用地秩序,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有效缓解建设用地供需矛盾,提升国土资源管理水平与资源保障能力,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摸清全区闲置和低效用地情况,依法依规分类处置,总结清理处置经验,构建防治闲置用地的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一)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原则。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必须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置适当、适用法律法规准确。既要依法依规,又要尊重历史,充分考虑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全面清理、不留盲区原则。要求对地域、时间全覆盖,开展拉网式集中清理,不留死角和遗漏,确保清理结果全面真实。
  (三)以用为先、分类处置原则。以促进土地的重新高效利用为主要目标,根据闲置和低效用地的宗地特性、产生原因和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分类处置。
  (四)盘活存量、节约集约原则。对清理出来的闲置和低效用地,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科学制定处置方案,最大限度提高土地利用水平。

  三、清理

范围、方法和认定标准

  (一)清理范围。各镇、街道、园区范围内闲置和低效利用用地。
  (二)清理方法。利用土地供应台账、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采取查阅资料、现场踏勘、通知约谈等方式,以宗地为单位,掌握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数量、分布及产生的原因,建立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台账。

  (三)认定标准。认定闲置和低效用地以宗地为单位。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闲置用地:

  (1)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2)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且达不到闲置土地认定标准的,认定为低效用地:
  (1)未按期开发建设。未经批准,超过约定或者规定时限6个月以上1年以下未开工建设的;
  (2)未按期完成开发建设。即已动工开发建设用地面积超过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超过总投资额25%,但在约定的建设工期内(或虽未约定建设工期,但建设时间超过3年),仍未完成全部开发建设的;
  (3)未达到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即虽未达到闲置土地认定标准,但投资强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土地出让合同有约定的,以土地出让合同为准;土地出让合同未约定的,以入园合同为准;入园合同未约定的,依次以地方投资准入标准、省或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为依据);
  (4)工业用地项目竣工后1年以上未投产或连续1年以上处于停产状态的;
  (5)工业用地项目竣工后虽未停产,但亩均税收低于合同约定标准的;
  (6)其他情形。

  四、处置方式

  (一)闲置土地的调查。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的有关要求进行。

  (二)低效用地的处置。可参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增资扩能。对已竣工的建设项目,因投资强度、容积率等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或亩均税收低于合同约定标准的,责令土地使用权人限期追加投资,严格按照约定条件进行开发建设。

  整合重组。对停产或半停产的工业企业,在符合城镇规划及产业要求的前提下,鼓励优势企业通过收购、兼并等方式进行整合重组,积极推动产业结构调整,盘活存量土地。

  协议处置。

  (1)限期开发建设。对未按期开发建设的,按照《出让合同》有关约定清算违约责任后,报经市政府批准,出让双方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开竣工时限和违约责任,延长开竣工期限不得超过1年。
  (2)协议收回。对土地使用权人无力或不愿意继续加大投入的,协议有偿收回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在协议处置时要按土地出让和入园合同约定及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追缴土地使用权人欠缴和已享受减免的税费。

  其他处置措施。在认定为低效用地1年内,土地使用权人既不增资扩能、整合重组,又不能达成处置协议的,通过政府收储、异地置换、退二进三和就地转型等措施,开展再利用。

  五、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4月15日前)。成立以区政府副区长赵群任组长,区政办副主任王平原、区国土资源局局长翟坤任副组长,区住建、规划、财政、国土、房产、审计、工商、税务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区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国土资源局,区国土资源局局长翟坤兼任办公室主任。各镇、办、园区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明确工作任务和责任分工。
  (二)调查摸底阶段(2016年5月20日前)。各镇、办、园区对辖区内闲置和低效用地进行逐宗清理,初步确认,建立台账。以镇、办、园区为单位汇总上报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统计表,并形成自查报告报市清理处置办。自查报告中应包括闲置和低效用地的基本情况、产生原因和促进利用的具体措施。
  (三)分类处置阶段(2016年7月10日前)。各镇、办、园区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皖政〔2013〕58号)等规定,逐宗制定闲置和低效用地处置方案,依法依规组织处置,并将处置结果报至区清理处置办备案。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6年8月10日前)。区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各镇、办、园区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总结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成果。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镇、办、园区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的必要性,确保闲置和低效用地“家底清、措施实、收得回、盘得活”。要克服畏难情绪和敷衍思想,确保清理处置工作不走过场、取得实效。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由区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各镇、办、园区是清理处置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实施清理处置工作。国土部门负责清理处置工作的日常事务及清理认定和处置方案审核工作,履行法定程序。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共同抓好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
  (三)加强督查,确保实效。禁止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中出现搞形式、走过场等行为。区清理处置办将适时组织人员进行督查,对工作成效明显的镇、办、园区,区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落实不力、清理效果较差的镇、办、园区,区政府将约谈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直至对相关责任人员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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