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颍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颍泉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6-20    来源:安徽颍泉经济开发区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区直各有关单位:

  《颍泉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6月19日

颍泉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吸引和带动社会资本支持我区实体经济发展,加快产业和金融的紧密结合,助推产业转型升级、科学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区政府专门设立颍泉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简称“引导基金”),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区政府出资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其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整合扶持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其他政府性资金以及引导基金运行产生的收益等。

  第三条  引导基金的规模及领域。引导基金由区财政按年度分期投入,力争3年内达到5亿元以上,以此带动各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及社会资金投入,总规模达到15亿元左右。首期规模2亿元,主要用于工业、农业、服务业、科技等产业的直接投资和领域内企业的股权投资。

  其中,工业领域主要投向智能制造、新能源、节能环保、生物医药、电子信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延伸产业链条等;农业领域主要投向农产品精深加工、冷链物流和农业科技园区、休闲农业旅游等;服务业领域主要投向现代物流、现代金融、电子商务、文化产业等新兴服务业和传统服务业改造升级;科技领域主要投向科学研究、技术服务等科学技术型产业。

  第四条  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式。引导基金主要通过与国内外专业投资机构(以下称“基金管理人”)合作设立若干子基金,引进成熟的管理团队和先进的管理经验,为全区工业、农业、科技等产业及领域内的企业提供股权投资。对于少量重大、优质项目也可采取“直接投资”的模式进行运作,根据不同类别的产业资金和投资对象,采取注入资本金、直接参股、跟进投资、参与定向增发或优先股等不同的股权投资管理形式。

  第五条  引导基金的运行原则。引导基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六条  区政府成立引导基金工作领导小组,区长任组长,成员包括区金融办、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法制办、区经信委、区商务局、区科技局、区农委、区林业局、区国有资产运行公司(阜阳泉顺资产运营有限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第七条  引导基金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负责协调和确定引导基金的投入规模、投资方向、合作机构等重大事项。

  第八条  区财政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区金融办会同区财政局、区发改委负责引导基金的行业管理和监督。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向子基金推荐企业和项目,并负责本行业或产业的政策指导。

  第九条  区政府授权区国有资产运行公司(阜阳泉顺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确保引导基金的保值增值。区国有资产运行公司(阜阳泉顺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与基金管理人合作设立工业、农业、服务业、科技等若干子基金;
  (二)向子基金派驻出资人代表,参与重大事项决策等;
  (三)按照规定参与国家、省和市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等政府性资金的投资合作;
  (四)负责对子基金的监管和绩效评价。

第三章  子基金的设立

  第十条  子基金应在颍泉区注册,原则上以货币形式出资,并按照约定进行股权投资、管理和退出。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在子基金中参股不控股。子基金中的社会资本应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

  第十二条  子基金在颍泉区范围内的投资原则上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对单个企业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总规模的20%,且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权的30%。

  第十三条  除基金管理人和区国有资产运行公司(阜阳泉顺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外,其他单个出资人出资额不低于300万元;引导基金与其他出资人的资金应按照约定比例同步到位。

  第十四条  子基金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确需延长的,经出资人协商一致,最多可延长2年。

  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原则上具有不低于5亿元规模的股权投资资金管理经验,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且近2年取得不低于同行业平均回报率的盈利水平,或股东具有强大综合实力及行业龙头地位;
  (三)管理团队稳定,专业性强,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至少主导过3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纪录。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需每季度向区国有资产运行公司(阜阳泉顺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提交《子基金运行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提交经审计的《子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子基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根据行业惯例收取的管理费用及业绩提成,按照签署的合作协议执行。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子基金的股权投资资金应委托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按照托管协议负责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资金结算等日常工作,并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每季度向区国有资产运行公司(阜阳泉顺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提交监管报告。托管银行由区国有资产运行公司(阜阳泉顺资产运营有限公司)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颍泉区设有分支机构,与我区有着良好的合作基础;
  (二)设有专门的托管部门和人员;
  (三)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
  (四)具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
  (五)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十九条  引导基金及子基金不得从事贷款、担保、股票、期货、房地产、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财政部下发文件禁止、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第二十条  区国有资产运行公司(阜阳泉顺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不干预子基金的日常运作,但要密切跟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当子基金使用出现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时,要按照协议终止与基金管理人的合作。

  第二十一条  区国有资产运行公司(阜阳泉顺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每季度向区金融办、区财政局、区发改委报送《引导基金运行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提交经审计的《引导基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二条  引导基金的使用要接受区审计局和区财政局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第二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引导基金投资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引导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  引导基金的退出

  第二十四条  引导基金在子基金存续期结束后,一般通过股票上市、企业并购、股权转让、基金清算等途径完成退出。

  第二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可选择提前退出,且无需经其他出资人同意:

  (一)签订合作协议后,基金管理人未按照约定程序和时限完成子基金设立手续超过1年的;
  (二)子基金未按照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三)子基金设立满1年仍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四)子基金投资领域和阶段不符合规定的;
  (五)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第二十六条  引导基金退出后,获得的投资分红和退出收益主要用于引导基金的滚动发展,投资损失按照国有资产处理程序办理。

第六章  费用和收益分配

  第二十七条  基金公司每年按年度实收资金不超过总规模的2%支付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费。在期末清算时,可以约定将利润的20%分配给基金管理团队,利润的80%在基金各投资方之间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为激励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团队,对投资效益特别好的项目,经基金公司申请、区财政局审核,并报经领导小组批准,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就该项目获取一定比例的业绩奖励;对于投资亏损较大的项目,经区财政局审核、领导小组批准,以一定比例相应扣减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费用。

  第二十八条  基金公司仅限列支法律规定的作为公司存在所必须的成本和费用,以及根据本办法支付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费和业绩奖励。

  第二十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参与产业基金经营管理、投资运作等所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当在基金管理公司列支,不得在基金公司列支。

  第三十条  基金公司的税后利润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不分配,全额留存基金公司用于投资,在产业基金存续期到达后一次性分配。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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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条:颍泉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大众创业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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