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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颍泉区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7-18    来源:颍泉区人民政府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区直有关部门:

  现将《颍泉区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颍泉区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

  为鼓励和吸引投资者在我区投资兴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省、市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对符合要求的外来投资者给予以下政策支持。

第一章 工业项目

  第一条 落户阜阳工业园、阜阳循环经济园,固定资产投资完成4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每亩150万元以上,或落户城乡统筹试验区、镇办工业聚集区,固定资产投资完成2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每亩100万元以上,且预期税收均达到合同要求的新建工业项目,优先保障建设用地,并按照国土资源部公布的相应等级最低工业地价出让土地;企业按约定条件正式投产后可给予一定奖励。

  第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4000万元至1亿元(不含1亿元)的新建工业企业,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一年半内建成投产并达到投资强度的,按土地款的40%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至2亿元(不含2亿元)的新建工业企业,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2年内建成投产并达到投资强度的,按土地款的60%给予奖励。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在4000万元以上、每亩税收达到合同约定的新建工业企业,自实现销售收入之日起,前3年按企业实缴税收区级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后2年按区级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第四条 鼓励工业企业集约用地,建设多层厂房。容积率超过1.2(含本数)的,超出部分按15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容积率超过1.5(含本数)的,超出部分按2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

  第五条 租赁标准厂房生产且年纳税额150元/平方米以上的工业企业,第一年按合同约定价格的80%、第二年按合同约定价格的50%给予补贴;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实缴税收(增值税、所得税)区级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按其等额标准的50%给予奖励;征地建厂的工业企业,租赁标准厂房过渡生产期间给予18个月内厂房租金补贴。

  第六条  完成固定资产投资4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可享受公租房建设的优惠政策,产权属企业所有(不得改变用途和出售);未享受公租房建设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其投产后2年内,企业职工符合保障房申请条件的,由政府予以解决。

  第七条 入驻阜阳工业园、阜阳循环经济园独立选址的新建工业项目,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白蚁防治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报市收费部门核定备案,视为缴纳,从财政设立的支持企业发展资金中解决;上缴省及以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经营性服务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的30%收取。

  第八条 对列入省“861”行动计划的工业项目,正式投产后,项目建设前期费用(项目可行性报告、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节能评估报告、安全评估报告、勘察设计和相关论证等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完成投资额在1-2亿元(不含本数)的,补助20万元;完成投资额在2-5亿元(不含本数)的,补助50万元;完成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的,补助100万元。

  第九条  新建工业企业所需用工,由企业所在地园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协助招聘。企业开展员工岗前培训和在岗提升培训,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相关政策给予资金补贴。

  第十条 对符合条件的工业项目,优先申报国家、省、市各类工业发展引导扶持资金。

  第十一条 鼓励国内发达地区政府、开发园区,央企、知名民企和跨国公司来我区设立合作园区,发展飞地经济,6年内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区级地方留成部分,按其等额标准给予100%奖励,用于支持园区发展。

第二章 总部经济和服务业项目

  第十二条  总部型非工业企业或区域型运营总部,包括销售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研发中心入驻我区,在我区依法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且从市外归集到我区的纳税额超过企业全部纳税额50%以上,其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区级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按其等额标准的50%奖励企业,后5年按其等额标准的30%奖励企业。

  第十三条 总部型非工业企业及股份制商业银行在我区设立分支机构,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其缴纳城市基础建设配套费的50%给予奖励,报市申请免除市权范围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实际缴纳的契税地方留存部分等额补助企业;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按其房屋租金的20%给予补贴,补贴资金在企业正常运行满1年后兑现。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该企业当年缴纳税收的区级地方留成部分。

  第十四条 投资建设营业面积超过8万平方米以上城市综合体(不含住宅),建成后产权不分割出售的,按其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50%给予奖励;项目建成开业之日起,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区级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按其等额标准的100%奖励企业,后2年按其等额标准的50%奖励企业。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的集运输、储存、加工、配送和信息处理功能为一体的现代物流项目,报市申请免除市权范围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其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50%给予奖励,执行工业用地政策。

  第十六条  鼓励类的服务业项目的用水、用电与工业企业实行同价。

  第十七条 投资建设非营利性教育、公共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的用地,实行有偿划拨方式供给,划拨土地价格以土地征收综合成本价格计算。

第三章  金融支持

  第十八条  改进和优化金融服务。建立园区和银行共享外商投资信息机制,确保银行第一时间为外来投资企业提供金融服务。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金融服务绿色通道,专人为外来投资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优先安排评级授信。对原信用评级较高的外来投资企业,银行可适当放宽信贷准入条件,扩大授信额度,并可根据企业经营和信用状况,给予适度利率优惠。对符合条件的外来投资企业,区财政性融资担保机构优先提供信用担保,担保费率按1%执行。

第四章 一事一议

  第十九条 重大项目可以采用 “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扶持,符合“一事一议”的项目范围:

  (一)投资总额超过2亿元的产业关联度高、牵动性强、行业优势突出、品牌效应明显的的新建重点工业项目;
  (二)投资额超过1亿元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三)建设营业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大型城市综合体项目,或总投资超过8亿元的市场项目、商贸流通项目、旅游开发建设项目和总投资超过2亿元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文化教育卫生项目等。
  (四)享受“一事一议”政策优惠的项目,不再享受本规定的其他资助扶持。

第五章 投资服务

  第二十条 实行招商项目审批全程代理制。凡入驻各类园区独立选址的工业项目,投资者提供办理审批手续所需的资料后,由园区管委会指定专人全程代办,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

  第二十一条 鼓励企业引进人才,帮助企业留住人才。企业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限额),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区级地方留成部分,在企业工作期间按其等额标准的50%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企业用工社会保障机制。企业和职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期内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参保企业人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可按企业实际工资总额核定。

  第二十三条 切实解决企业职工的实际问题。在我区企业务工的职工子女,经园区管委会、招商局和教育部门审核后,由教育部门安排就近入学;对外商及企业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子女,可由教育部门安排在优质学校就读。凡在我区就业、有合法固定住所(含租赁)1年以上的农村人口,经园区管委会和公安部门共同审核,在农村承包土地和宅基地不变的情况下可自愿转为非农户口,也可携子女转为城镇常住户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有关项目投资事宜,除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扶持政策外,省内其他城市对此类项目执行的优惠扶持政策,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五条 返乡创业项目、招商引资企业实现利润再投资的新建项目、本区企业新建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农业项目参照区政府制定的现代农业项目相关优惠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 矿产资源开发性项目和房地产项目等不享受本规定优惠。

  第二十八条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颍泉区促进外来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泉政秘[2009]66号)同时废止。本规定由区招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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