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网上国际投资促进平台 致力于中国投资促进事业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产业
颍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颍泉区5G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2-07    来源:颍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区直有关单位,相关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及其下属单位:

  《关于加快推进颍泉区5G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颍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8日

  关于加快推进颍泉区5G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

  为确保我区能够在2020年与全国同步实现5G商用,加快我区5G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根据《关于加快推进阜阳市5G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阜政办秘〔2019〕49号)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设目标

  为实现2020年5G网络商用的目标,按照《阜阳市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17-2030)》和5G网络全覆盖的要求,分阶段完成下列任务:新建和改造通信铁塔520座,完成520个5G基站设备和通信局房(核心局房、汇聚机房)、通信管道(城市支路及以上等级道路的通信管道)、光缆交接箱(主干层及以上的)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目标到2020年,实现城区5G网络全覆盖;到2021年,全区5G网络覆盖率达90%以上。

  二、推进措施

  (一)加快市政公共资源开放。5G网络基础设施有频率更高、站址密度更大的特点,对公用设施需求更加突出。按照《安徽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274号)规定,党政机关办公楼宇、事业单位办公楼、城市道路、绿化带、公共绿地、公园广场、公交站台、路灯杆、电线杆、交通信号杆、视频监控杆、城市管道、水塔等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设施、公共机构办公场所的经营管理人要积极协助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在该场所从事电信设施建设,无偿提供必要的场地,并为接入提供便利条件。因5G网络基础设施需要,确需改建市政设施时,通信企业应当积极与市政设施管理方协调制定科学合理的改建方案。

  (二)鼓励民用设施对5G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开放。商业楼宇、校园、风景区、游乐园、新建住宅小区和住宅建筑业经营管理人应当配合电信业务经营者,为5G网络基础设施施工建设或者维护,提供进入和施工便利,不得违规收取费用。电费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额外增加。

  (三)推进5G网络在各行各业的应用。积极谋划车联网、物联网以及以虚拟现实应用试点项目,推动5G网络在城市管理、工业生产、商贸物流、医疗、教育、文化娱乐等行业的应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颍泉区推进5G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及应用领导小组(见附件1),统筹协调推进5G网络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经信局。

  (二)强化协调配合。各镇、街道、园区和区直各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见附件2),健全工作机制,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部署,及时协调解决5G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保障5G网络基础设施建设顺利进行。各镇、街道、园区要积极帮助协调基站选址和地下光缆工程、传输工程建设工作,营造良好的建设环境;政府投资建设的通信基础设施(管道、管廊、安置区、保障房等)要兼顾5G网络建设需求;各有关单位要在市政建筑、设施、园区、绿地等社会公共资源使用方面为5G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便利;有关单位或者部门规划、建设道路、桥梁、隧道或者地下铁道等,应当事先征求电信管理机构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意见,为电信业务发展预留空间。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应按照安徽省《涉路工程安全评价规范》(DB 34/T2395-2015)的要求进行规划建设。

  (三)强化政策扶持。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等部门应当会同电信业务经营者做好全市通信基础设施空间布局规划的修编和发布,明确铁塔、基站、管线、局房及相关配套设施的规模、布局、用地安排及相关控制要求,相关规划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区数据资源管理局、区住建局负责简化基于5G网络的铁塔、基站、管线、局房等设施建设审批流程,积极开展频率干扰协调,缩短审批周期,提高行政服务效率。要在资金扶持、税收优惠等方面对运营商子以支持。

  (四)加强电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加强《安徽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274号)和《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的实施意见》(阜政办秘〔2017〕189号)等文件的宣贯落实。各地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相关工作,严肃查处阻碍依法进行的电信设施建设和维护、损毁或者擅自拆除电信设施等违法行为。因市政建设原因确需拆除的电信设施,必须按照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确保通信畅通。

  (五)落实基站环境影响评价。电信设施建设应当执行国家电磁环境控制标准,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破坏依法建设符合国家电磁环境控制标准的设施。电信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对通信基站的电磁辐射状况进行检测,并向社会公布检测结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投诉。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移动通信基站的电磁辐射污染进行监督管理,及时调查处理相关投诉和举报案件。加强正面舆论引导,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向公众释义,增加人民群众对通信基础设施的安全感和信任感。

下一条:关于印发《颍泉区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与我们联系
  • 联系电话:+86-0512-53660867
  • 传  真:+86-0512-53660867
  • 邮  箱:info@investchn.com
Copyright © 2015-2024 InvestCH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投促中国 沪ICP备20230027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