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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颍泉区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8-24    来源:颍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区直有关单位:

  《颍泉区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颍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21日

  颍泉区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扶贫资金投入形成资产的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充分发挥扶贫资金在贫困户增收和村集体经济发展上的有效作用,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安徽省扶贫办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皖扶办〔2020〕17号)、《阜阳市扶贫开发局 阜阳市财政局 阜阳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做好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阜扶〔2020〕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资产,是指2016年以来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贫困县财政涉农统筹整合资金、盘活财政存量用于脱贫攻坚资金、地方债券用于支持脱贫攻坚资金及其他用于脱贫攻坚的财政资金、社会扶贫资金等投入形成的资产。

  扶贫资产的类型主要包括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其中,经营性资产主要包括农林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光伏扶贫电站等固定资产和扶贫资金直接投入市场经营主体形成的股权、债权等;公益性资产主要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到户类资产主要包括为解决贫困户“两不愁三保障”实现稳定脱贫,实施的各类到户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由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分工协作。区扶贫开发局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扶贫资产登记入账、清资核算等方面的监督指导工作;区财政局负责扶贫资产收益分配等方面的监督指导工作;区审计局负责扶贫资产审计监督工作;区脱贫攻坚九大工程有关单位是区级扶贫资产监督管理的具体责任主体,负责本部门本行业牵头实施形成扶贫资产的确定权属、产权移交、登记入账、建后管护等监督指导工作。

  第四条 各镇(街道、园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是村级和镇级扶贫资产监督管理的具体责任主体,负责扶贫资产后续管理、资产登记、收益分配、效益发挥、防止资产流失、清产核资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村(社区)负责本村(社区)扶贫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坚持“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指定专人管理,逐一登记造册入账并报镇(街道、园区)备案。公益性资产,要定期保养维护确保正常运行;经营性资产,通过采取承包、租赁、入股等形式运营,要与经营主体签订协议,明确日常管护责任。通过村集体自身经营的,明确村集体负责日常管护。

  第三章 产权归属

  第六条 到户项目形成的资产原则上归项目受益户所有,由受益户自主经营;单独到村项目形成的资产纳入村集体管理的,产权归属村集体;跨村(居)实施的项目原则上由镇(街道、园区)按照受益对象权益比例确定产权归属,将权属量化到村集体。跨镇(街道、园区)实施的项目原则上由区直项目实施部门按照受益对象权益比例量化到镇(街道、园区),由镇(街道、园区)确定产权归属。

  第七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验收合格的扶贫项目,要正式移交给项目受益主体,明确产权归受益主体所有,并及时做好资产登记入账,扶贫资产核产确权后须区、镇、村三级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将扶贫资产移交对应产权归属单位进行登记管理。

  第四章 资产登记

  第八条 在确定权属的基础上,对已形成的扶贫资产应纳尽纳,形成区级、部门、镇(街道、园区)、村级登记台账,登记内容包括资产名称、类别、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数量、单位、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构成、净值、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收益权人、管理单位、管理责任人等信息;租赁、入股经营的资产,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入股期限等。

  第九条 区直相关单位分别汇总扶贫资产有关信息,监督指导镇村录入“三资”管理平台及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管理,并及时更新扶贫资产情况。

  第五章 运营管护

  第十条 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明确扶贫资产管护主体,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各主管部门对牵头实施的行业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运营管护负监督指导责任。经营性扶贫资产由对应的经营主体负责运营管护,产权所有者要与经营主体签订运营管护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并对扶贫经营主体运营管护进行跟踪监督,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专业性较强的经营性扶贫资产也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明确资产管护主体和责任人。公益性扶贫资产可结合公益岗位开发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吸纳贫困劳动力参与扶贫资产管护,增加贫困人口劳务收入,管护费用可从经营收入中列支。到户类扶贫资产由农户自行管理,村“两委”、驻村工作队要加强对受益贫困户监督指导,促进到户扶贫资产持续发挥效益。

  第十一条 对长期闲置、效益较差甚至亏损的扶贫资产,管护主体要立足实际,积极盘活用好扶贫资产。

  第六章 收益分配

  第十二条 村级扶贫资产收益实行“先归集体后分配”方式,纳入“三资”管理。扶贫资产收益坚持带动贫困户增收原则进行分配。资产产权归属国家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归属村集体的由村集体按照“村集体提分配方案、镇(街道、园区)审核、区级备案”流程进行分配。其中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按照资产收益扶贫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有关部门对扶贫资产收益分配有明确规定的,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村级扶贫资产收益分配使用情况报镇(街道、园区)审核,并报区财政及扶贫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扶贫资产产生的收益,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偿还银行贷款和集体债务;

  (二)用于办公费用支出,用于人员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等;

  (三)用于办公场所、卫生室或医院、文化广场(乡村舞台)、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

  (四)用于代缴社保金等;

  (五)用于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六)用于弥补企业亏损;

  (七)用于修建楼堂馆所等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七章 资产清查处置

  第十五条 产权所有者及相关主管部门应根据扶贫资产运营状况,每年第一季度对上一年度的扶贫资产运行情况和经营性扶贫资产收益分配情况进行核查,做到账实相符。

  第十六条 扶贫资产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发展规划、达到使用年限等情形需要进行处置的,产权所有人可采取拍卖、转让、报废等形式对资产进行处置。对金额较小的扶贫资产,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经民主决策、公示无异议后简化程序处置。其他扶贫资产处置必须通过“村申请、镇(街道、园区)初审、区审批及公示公告”程序办理资产核销,建立扶贫资产核销登记台账。

  第八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七条 扶贫资产管理全过程要严格执行公示公告管理制度。区扶贫开发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牵头,会同区直有关单位参与加强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对镇(街道、园区)领导干部以及镇(街道、园区)对村干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将扶贫资产管理情况作为审计的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 各镇(街道、园区)、区直主管单位在扶贫资产管理中履职不力、监管指导不到位出现以下情况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依纪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改变扶贫资产所有权的;

  (二)不按照规定进行扶贫资产登记或资产评估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或不按照规定程序处理扶贫资产的;

  (四)因不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

  (五)贪污、私自挪用、非法占有扶贫资产或资金的;

  (六)其他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国家或省级行业扶贫部门对于扶贫资产管理有明确规定的按照相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区扶贫开发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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